以稳定币为媒介换汇为何触犯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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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刘正要
近期,一起涉及使用虚拟货币进行外汇兑换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7月16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今年3月宣判的重大虚拟货币非法换汇案件,涉案金额高达65亿元!该案中,当事人利用泰达币(USDT)作为“中介”,协助他人将人民币转换为外汇。
近年来,司法机关为何加大对涉虚拟货币类非法换汇及买卖外汇案件的打击力度?原因并不复杂:中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制度,普通公民每人每年仅有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若需超出限额换汇,则需前往银行排队、填写大量表格,并说明资金用途。
虚拟货币的出现客观上打破了国内的外汇管制制度,为违法套利提供了空间。因此,司法机关自然会关注并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买卖外汇和从事非法换汇的行为。作为Web3领域的律师,笔者基于中国内地法律法规,探讨涉虚拟货币类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逻辑与辩护建议,希望对Web3从业者和法律同仁有所启发。
一、案情简介:浦东法院通报的换汇大案
据央视网援引《华夏时报》报道,2023年底,上海的陈女士因需向国外的女儿汇款,但受限于我国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外汇额度,便联系了一家所谓的“换汇公司”。该公司要求陈女士将人民币转入其指定账户后不久,身在海外的女儿便收到了等值的外汇。当然,换汇公司收取了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作为报酬。
根据披露的案件信息,截至案发时,杨某、徐某等人通过操控国内空壳公司,为不特定客户提供以稳定币(如泰达币USDT)为媒介的资金跨境转账服务,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非法经营数额高达65亿元。具体操作模式如下:境内公司收到客户人民币后,这些资金并不会通过银行或地下钱庄渠道出境,而是被杨某、徐某等人购买成USDT等虚拟货币;与此同时,“换汇公司”通知境外同伴将外币按照市场汇率结算给境外客户,这种模式被称为“对敲型换汇”。在对加密货币友好的地区(如允许虚拟货币与法币兑换业务的国家),此类借助虚拟货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对敲换汇的模式已十分成熟。
二、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入罪门槛
(一)法律规定
非法经营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25条,源于“投机倒把罪”。熟悉国内刑辩领域的朋友对这一罪名不会陌生——非法经营罪被称为经济犯罪领域的“口袋罪”。其主要规制四种行为:一是未取得资质而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限制买卖物品;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三是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四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
以上四种行为中,前三项较易理解,关键在于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早期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各地司法实践较为混乱,一些新颖的经营模式甚至可能被随意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2011年,最高法发布《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时,严格把握法条第(四)项的适用范围:
第一,“违反国家规定”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二,对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若无明确司法解释规定,应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三)具体入罪门槛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情节严重”的常见认定标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是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常见的有两种:一是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其中,“非法经营数额”指的是当事人非法买卖外汇、非法换汇、变现买卖外汇的资金总额;“违法所得数额”简单来说即当事人的获利。
三、买卖USDT换汇为何构成非法经营罪?
回到本文的核心问题,我们先跳出杨某、徐某等人的经营模式,实践中因买卖USDT被判非法经营罪的情形之一便是利用USDT非法买卖外汇、换汇或变相买卖外汇。如前所述,其交易过程可拆分为两大步骤:
- 第一步,客户将人民币交给“国内空壳公司”,换取USDT;
- 第二步,境外团伙将USDT兑换成美元,并转入客户的海外账户。
虽然表面上看这两个步骤各自独立,但结合起来就是将人民币转化为美元。这种方式被称为“对敲”:境内是人民币入账,境外是美元出账,但资金并未通过正规渠道,也未经过报备审查。这规避了国家的外汇监管和反洗钱监控,实际上完成了外汇兑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一旦符合前述入罪门槛,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境内某主体仅负责将USDT出售给客户,并收取客户的人民币。客户通过自己的渠道完成USDT与外币的兑换,而境内的卖方对此不知情,或虽知情但未参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境内主体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具体理由见下。
四、律师辩护建议
作为Web3领域的刑辩律师,笔者结合实际代理的币圈案件,简要总结刑辩律师在处理涉虚拟货币非法经营案时的辩护策略。
首先,在一个高度依赖口供的司法环境中,辩护律师需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在口供中承认具有“经营性”或“盈利性”的相关表述。如果境内团队否认具有非法换汇或买卖外汇的目的,且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侦查机关通过电话沟通从海外换汇团体获取的所谓“证据”不得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其次,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需要具备专业知识。例如,在买卖USDT过程中涉及的区块链转账记录、中心化虚拟货币交易所账户的KYC信息、交易时间、流水和数量等是否匹配。举个例子,某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配合内地侦查机关提供了某账户的注册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邮箱等),但如何确保该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况?这就需要刑辩律师了解不同交易所对KYC的具体要求,甚至是境外交易所所在国/地区的相关规定。
最后,谨慎对待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审计评估报告等材料。目前部分司法机关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鉴定意见或审计报告采取“拿来主义”态度,直接将其作为刑事指控证据使用。作为辩护方,在当事人及家属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第三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进行反驳。
当然,如果辩护律师熟悉目前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以及涉虚拟货币案件司法鉴定和评估中的常见漏洞,那么完全可以积极争取辩护效果。从笔者的实务经验来看,涉虚拟货币类新型案件最容易在证据和鉴定等方面实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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