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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提要
AppleID、机主手机号、解锁情况信息泄露之后,能够被利用于针对iPhone手机机主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或将盗窃所得的手机刷机销赃,引起他人财产损失,应认定为“可能影响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500条以上构成犯罪。
争议焦点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侵犯一般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到5000条以上才构成犯罪,而如果属于“可能影响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就达到定罪标准。涉案的AppleID、机主手机号、解锁情况等信息属于何种信息、以何标准定罪量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聪、魏某飞将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大量iPhone手机机主信息(机主姓名、AppleID、手机号码等),发送给下家用于解锁,并将解锁成功与否的信息向上家反馈,赚取费用。公安人员在二人电脑共提取涉案1273条信息。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两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从两被告人案发前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其二人明知被解锁后的信息可能被他人通过远程锁机等手段向机主索要解锁费或对盗窃所得手机进行刷机销赃。AppleID及解锁信息属于足以影响他人财产安全的信息,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500条以上即构成犯罪。两被告人长期大量倒卖上述信息给他人解锁,超过定罪标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信息技术进步使传统犯罪得以利用网络便利,将犯罪行为拆解到多处暗地进行,隐蔽性高、打击难度大。本案两被告人长期大量倒卖传递AppleID、机主信息及解锁情况等信息,就是近年高发的针对iPhone机主进行敲诈勒索、诈骗、盗窃的源头犯罪行为。本案综合全案证据将涉案信息归为“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并据此确定了入刑标准进行定罪量刑,是司法解释施行后最早适用司法解释的案例之一,对类似数据信息属于何种公民个人信息的判断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对
话
法
官
小编: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为何要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类认定?
郭玉:2017年5月8日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公民个人信息分成5类,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定罪标准:对于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作出行为即构成犯罪;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的信息属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构成犯罪;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如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500条以上构成犯罪;而对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才构成犯罪。因此,涉案信息归于哪一类别直接关系定罪量刑。
两被告人在案发前通过QQ聊天工具,对利用AppleID等信息针对手机机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方式进行过讨论。由于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批涉案信息确用于他人从事犯罪活动,故本案未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之规定。
该款第(四)项是不完全列举,除了“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之外,其他信息只要达到了“可能影响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程度,还是应当适用该项的定罪标准。两被告人倒卖上千名手机机主的信息,这些涉案信息足以导致上下游犯罪分子通过锁机后远程向机主敲诈勒索解锁费用等手法给手机机主造成财产损失,符合第(四)项的规定,应按照500条作为定罪标准。
法官简介

郭 玉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调研科负责人。撰写论文案例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5届、27届、28届、29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中国法学会第十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二等奖、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智慧法院建设征文三等奖等、第四届全国青年法官优秀案例大赛三等奖,参与最高法院课题两项及刑诉法解释修法委托课题一项。在《人民司法》《法庭》《法治论坛》《人民法院报》等发表论文、文章多篇。2014年被广东高院授予个人三等功。
法律信条:
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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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梁展欣、林晔晗
文案:文靖之、曾洁赟
编辑:利玥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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