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阅读简介:

  • 1、均田制是在哪一年产生的?
  • 2、均田制是在哪个朝代的哪个改革实施的?
  • 3、均田制什么时候开始的
  • 4、均田制是怎么建立起来的,均田制的历史是什么样的呢?
  • 5、均田制主要内容是什么?
  • 6、均田制是什么意思

均田制是在哪一年产生的?

均田制产生于北魏,北魏分裂出来的东魏西魏及继之后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这一制度。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从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实行「均田制」的诏令,先立户口确定人数,按照人数授给田地,分为露田(种谷物之田)和桑田。北魏孝文帝依照汉人李安世之议,颁布均田令是在北魏已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由于战争造成北魏境内的大片无人区,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持处于风雨飘之中的北魏王朝而产生的。隋唐之府兵制其实就是均田制下的寓兵于农,农民受田为国家当兵成为府兵,府兵要自备粮资,便减少了国家的养兵费用。

均田制更为隋唐税制之根本,人民由政府处受田便有纳税的义务,唐代租庸调制乃在均田制之基本上施行,使唐能在隋末大乱之后农业受到严重的破坏,到贞观年间却十分富足,可以说均田制还建立了军事和经济基础。

历代对均田制的评价都是相当正面,但实际实行中始终是容纳了土地私有,并未主观上强行征用当时地主等私有土地,而是将官田分而民用,故有史家评称均田制乃地主经济中的一种折冲。而且均田制实行,先决条件是朝廷需有大量土地掌握在手中。北朝时承接了五胡十六国战争频繁造成大量人民丧生,产生大量荒地,令朝廷能利用这些荒地对农民进行授田。但随着经济之壮大,荒地越来越少,朝廷能用来授田的亦逐渐不多,加上朝政的逐渐日趋腐朽黑暗,均田制在武周末年形同虚设,与此非无关系。

均田制是在哪个朝代的哪个改革实施的?

均田制是北魏孝文帝改革实施的。

一、均田制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

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北中国,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同时,西魏权臣宇文泰,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创立了府兵制,一直沿用至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起用募兵制,停用兵府鱼符,之后名存实亡。

二、均田制的概念

均田制,即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

北魏初年,鉴于中国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户口迁徙,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并开始执行。北魏至唐前期都推行均田制作为基本的土地制度。后来的隋朝和唐朝初期仍行此制,在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制破坏严重。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均田令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项开创性措施。这一制度对巩固封建统治,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有积极的作用。

三、均田制的评价

历代对均田制的评价都是相当正面,但实际实行中始终是容纳了土地私有,并未主观上强行征用当时地主等私有土地,而是将官田分而民用,故有史家评称均田制乃地主经济中的一种折冲。而且均田制实行,先决条件是朝廷需有大量土地掌握在手中。

北朝时承接了五胡十六国战争频繁造成大量人民丧生,产生大量荒地,令朝廷能利用这些荒地对农民进行授田。但随著经济之壮大,荒地越来越少,朝廷能用来授田的亦逐渐不多,加上朝政的逐渐日趋腐朽黑暗,均田制在武周末年形同虚设,与此非无关系。

四、均田制的意义

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同时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

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

还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均田制什么时候开始的

均田制从北魏,唐朝开始的。

均田制,是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它规定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中国北方,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

北魏初年,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赋税来源,北魏把土地分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均田令。

均田令是孝文帝改革的一项开创性措施,对巩固统治,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有积极作用,后来隋、唐初期仍行此制。在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制破坏严重。天宝年间,无法实行土地还授,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建议下,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主要措施

均田令规定的受田数量,指的是应受田,也就是受田的最高限额。实施均田令时,民户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块无主土地按田令规定进行登记,算作已受额外,不满应受差额部分,是否可以补充,补充多少,则因时因地而异。

总的说来,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绝大多数是达不到应受额的。在长期战乱,存在大量无主土地、荒田的地区,农民所受土地较多,如北魏及唐初的山东地区。但各个地区之间不平衡,北魏到唐的均田令都有宽乡、狭乡之分。唐贞观时,关中的灵口就是狭乡地区,一丁受田只有三十亩。有的地区还不到三十亩。

在相对和平时期,缺乏无主土地,农户受田则很少。如隋初狭乡一丁只有二十亩,没有丁男的户,土地更少。从文献记载和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手实、计账、户籍以及给田、授田、欠田等均田授受的簿籍看,均田令无疑是实行了的。直到开元时期,西州仍在进行土地还授,尽管还授的田亩数很少。

均田制是怎么建立起来的,均田制的历史是什么样的呢?

作为一种土地制度,均田制从北魏孝文帝时期开始实施,到唐代开元天宝年间逐渐瓦解。已经实行了数百年。它对中国的历史产生了重要影响。虽然均田制在北魏开始实行,但被隋唐两代所继承。但是,北魏、隋朝和唐朝的均田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也正因为这些差异,三个朝代的命运也不同。事实上,在北魏之前,曾有过均田制的尝试。但之前的一些尝试并不成功。直到北魏孝文帝时期,由于土地制度的混乱。而各种矛盾逐渐激化。曾严重威胁到北魏的统治。

因此,冯太后和孝文帝决定改革这种混乱的土地制度,而冯太后作为一个比较强势的太后,在大力推行均田制的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北魏的均田制的内容如下。均田制产生于北魏,在隋朝得到了完善。均田制的一些弊端在隋朝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隋朝是土地均田制的发展和完善时期。自北魏和隋唐建立土地均田制以来,社会生产力毕竟有了几百年的发展。

只有进一步完善土地均分制度,才能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唐朝的均田制与隋朝和北魏的均田制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事实上,这种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隋朝的很多东西已经不适合于唐朝了。唐朝做出了适合《时代》发展的新变革。

例如,唐朝的土地均分制度规定,普通妇女和奴隶不再获得土地,这表明当时妇女和大户人家的权力进一步下降。同时,大量的军阀地主被授权,大量的土地授予有利于大规模地主的经济发展。此外,唐朝的平均耕地一直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买卖土地。并放宽了对买卖土地的限制。这些都有利于土地兼并,有利于大地主的经济发展。因此,这也为唐代的土地均田制埋下了隐患。

均田制主要内容是什么?

北魏颁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是当时北方人口大量迁徙和死亡,土地荒芜,劳动力与土地分离,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产物。其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桑田为世业田,不需还官,但要在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不宜种桑的地方,则男夫给麻田十亩(相当于桑田),妇人给麻田五亩。家内原有的桑田,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充抵应受倍田份额。达到应受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可以买足。贵族官僚地主可以通过奴婢、耕牛受田,另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额与良民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凡是只有老小癃残者的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的半数授给。民田还受,每年正月进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十五岁成丁应受田而无田可受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受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受田者。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园宅田,良民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均田制与赋役制密切联系。均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均田制是什么意思

古代一种分配土地的制度。

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种分配土地和交纳赋税相结合的制度。北魏于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规定农民按人口、官吏按等级分配无主荒地,并向国家纳租调。此后在授田对象、授田年限、赋役等方面多有变化,至唐中叶止。

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同时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