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刑院,审刑院名词解释
本文阅读简介:
- 1、论述从秦代开始各主要朝代的立法机关
- 2、宋朝中书省,宋朝中书省是干什么的
- 3、中国古代中央刑事审判机构名称的演变
- 4、北宋前期设立于宫中的特别审判机构称为
论述从秦代开始各主要朝代的立法机关
1、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汉朝法制的发展也体现在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司法机构。在中央司法机构中,有尚书、廷尉和御史大夫三个机构组成。
2、地方司法机构,由地方行政机构承担,秦朝时设立郡、县地方机构,郡守和县令拥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对管辖区内的一般案件自行处理,对于疑难案件可以奏报给廷尉处理。
3、秦朝立法源于秦国立法,秦国法律形式有律、令、制、式、法律答问、廷行事等,立法以修订秦律为主,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之法,造三族之诛,车裂镬烹之刑。自商鞅主持秦国变法后,开了秦修订刑律的先河。
4、秦朝(221BC-206BC):秦朝实行了中央集权制度,设立三公九卿制,由皇帝直接任命官吏,统一行政、军事和法律制度。
5、秦朝,中央三公九卿,地方郡县制。汉朝,中央基本继承秦制三公九卿,地方郡国并行制。隋朝,中央三省六部制,地方(州)郡县。唐朝,中央三省六部制,地方(州、道)郡县。宋朝沿用前朝制度,只不过设置一系列冗官分权。
宋朝中书省,宋朝中书省是干什么的
中书省一般设有:中书令二人,正二品。掌佐天子执大政,而总判省事。 侍郎二人,正三品。掌贰令之职,朝廷大政参议焉。临轩册命,为使,则持册书授之。四夷来朝,则受其表疏而奏之;献贽币,则受以付有司。
中书省作为正规的宰相机构,掌管制令决策,是中央最高权力机关,其长官中书令是制度规定的首席宰相。中书令不常设时,副长官中书侍郎即为首席宰相。南北朝、唐朝中后期及宋朝,中书舍人是中书省的实际长官,行使宰相权力。
宋代中书省与门下省合并为一个机构“中书门下”,掌握行政大权,长官为“同平章事”即宰相,其与掌管军事大权的枢密院合称“二府”。负责起草诏令,明宣宗后拥有票拟奏章的“票拟权”。门下省 “门下省”为官署名称。
宋朝设立了中书令和中书侍郎两个职务。名义上中书令是中书省的最高长官,但其实只是亲王、使相的兼官,无职事。中书侍郎用现在的话叫副中书令,事实上管理中书省的事务,是中书省固定编制。
中国古代中央刑事审判机构名称的演变
1、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
2、宋初沿袭唐制,在中央,审判机构为大理寺。对大理寺判决的复核机关为刑部。宋太宗时在宫中设置了审刑院,将大理寺、刑部复核的职权归入审刑院。宋神宗时,又恢复大理寺与刑部复核的职权。
3、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这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这一时期,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
4、(1)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
5、在王朝中央天子之下负责审理案件的机关就是“司寇”,这一机关的长官也叫“司寇”,成为天子之下的最高一级审判机关。
北宋前期设立于宫中的特别审判机构称为
1、大理寺是全国最高的司法审判机构。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 刑部为中央最高的司法行政机构,同时负责复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上的案件。宋朝的刑部复核职能比前代增强。
2、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军事法院包括按军区设立的高级法院及其附属的中级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设立的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法院和原审法院。
3、大理寺 宋初,大理寺为审刑机构,并不直接参与审判,只负责将地方上奏的狱案送交审刑院复审,然后上报朝廷。由于大理寺不审理案件,京师所有囚徒都关押在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导致羁押留滞,不能及时处理。
4、当然在宋代,中书省、门下省和枢密院中都有相应的司法机构,另外御史台除监察职能外还负有司法方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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