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法哲学原理pdf)
本文阅读简介:
-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 2、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 3、法哲学原理主要有哪些内容?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法哲学原理》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创作的哲学著作,该书于1821年正式出版。《法哲学原理》从哲学的角度解析法,用辩证的思维探悉法、道德与伦理之间的奥秘,从而迈向自由的意志。
《法哲学原理》包含三大部分:抽象法、道德、伦理。其中伦理部分又包括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1]《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经典哲学著作之一。书中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2]
作品名称
法哲学原理
外文名
Grundliniender Philosophiedes Rechts
作者
【德】黑格尔
类别
哲学著作
首版时间
1821年
旧书九成新/法哲学原理 德黑格尔
包邮
¥73.00
古物潮玩 智能小程序
去购买
旧书九成新/法哲学原理 德黑格尔
包邮
¥54.00
古物潮玩 智能小程序
去购买
旧书9成新/法哲学原理 (德)黑格尔
包邮
¥52.00
古物潮玩 智能小程序
去购买
快速
导航
作品目录创作背景作品思想作品影响作品评价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导论。主要辨析了法哲学的概念,法和自由意志的关系。黑格尔认为法按其本质而言是精神之物,出发点应该是意志,而意志又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是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第一篇,抽象法。即抽象的权利,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主要是财产)实现本身。该篇又包括三章内容:所有权(包括取得、占有、使用、转让)、契约(分为赠与、交换、担保)、不法(包括无意识的不法、欺诈、犯罪)。
第二篇,道德。黑格尔认为道德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所以道德是一种特定内心的法。该篇又包括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三章。
第三篇,伦理。黑格尔认为伦理就是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该篇又分为家庭(包括婚姻、家庭财富、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市民社会(包括需要及满足的方式、劳动方式及财富三要素)、国家(包括国家法、国际法及世界历史)。[3]
作品目录
序言
引言
第二节 司法
导论
第一章 故意和责任
作为法律的法
法哲学的概念
第二章 意图与福利
法律的定在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
第三章 善与良心
法院
展开全部
创作背景
《法哲学原理》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当时德国资产阶级的革命性远不如英、法。弱小的德国资产阶级面临国内外强大的封建势力,表现出典型的两面性:一方面有反封建的革命要求,另一方面,又屈服于封建势力的压力,使其革命行为带上了改良的色彩。以黑格尔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在这一时期出版的著作典型地反映了这种两面性。他一方面深受启蒙思想家,尤其是卢梭的影响,不同程度地接受了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自由平等、代议制、分权论等革命思想;另一方面又反对用革命的手段去变革现实,幻想用理性、道德去改良社会。[3]
黑格尔1820年撰写《法哲学原理》这部著作时,德意志正在展开一场激烈的争论,这场争论涉及在拿破仑突如其来垮台后、改革者和反改革者之间出现冲突情况下.德意志究竟应该采用何种政体。实际上,这本书中的基本思想和主题,至少在黑格尔到达海德堡时就已大体形成了,而该书的主旨早在他耶拿讲课中,在纽伦堡教中学撰写的讲义中,就已经露出端倪。[5]
作品思想
在该书中,黑格尔的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对法的含义的深刻解析,以法的本质为基础构建立法理沦及精辟的司法思想。
法——自由意志的定在
在黑格尔的精神哲学里,精神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主观精神包括人类学、现象学和心理学三部分;客观精神包括法、道德和伦理;绝对精神包括艺术、宗教和哲学。《法哲学原理》基本上是黑格尔精神哲学中客观精神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在黑格尔的整个法哲学体系中始终贯穿着“自由意志”这条主线。黑格尔认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自由和法不可分。法是一种意志,一种精神。而意志和精神的本性是自由,所以,自由也是法的规定性。“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在这里,黑格尔的观点虽然是唯心主义的,但是他强调的法与自由的依赖关系值得引起人们的重视。
从中可以看出,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法”具有特殊的含义。它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它并不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法律意义上的法(即法律),而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法。黑格尔认为,除了法律外,道德和伦理也都是法。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伦理是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的法。
法——理性的产物
黑格尔认为,“规律分为两类,即自然规律和法律。自然规律简单明了,照它们原来那样就是有效的。……这些规律的尺度在我们身外的,我们的认识对它们无所增益,也无助长作用,我们对它们的认识可以扩大我们的知识领域,如此而己。关于法的认识一方面与此相同,另一方面又与此不同。我们对法律也完全按照它们存在的那样去学而知之。……但是,在法律方面,所不同的在于他们激起考察的精神。……法律是被设定的东西,源出于人类。……人不只停留在定在上,也主张在自身中具有衡量法的尺度。他固然要服从外部权威的必然性和支配,但这与他服从自然界的必然性截然不同,因为他的内心经常告诉他,事物应该是怎么一个样儿,并且他在自身中找到对有效东西的证实或否认。在自然界中有一般规律存在,这是最高真理,至于在法律中,不因为事物存在就有效,相反地,每个人都要求事物适合他特有的标准。
从中人们可以看出,黑格尔把法提升到规律的角度来认识。他认为自然规律存在于客观之中,而法要受到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法“是人们认识和设定的规律,而自由是被认识了的必然即规律,因而守法才能获得自由。法所保护的,就是自由所能及的;法所禁止的,就是自由所不能涉足的,法界定了自由的范围,所以法是自由的尺度。”法是被设定的,既可以与人们的内心要求相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人们要求在自身中有衡量法律的尺度,这样就会产生客观存在的理念与人们的任性之间的矛盾。所以,法律作用的发挥,最根本的就是争取理性的实现,让人们从理性上去认识法律。[6]
抽象法与实在法
抽象法是客观法,是自在的法,是人们自然享有的普遍权利。实在法就是作为法律的法,“即原来是自在的法,现在被制定为法律。”实在法是自在自为的法,是被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的法律权利。
抽象法与实在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抽象法转化为实在法的前提是市民社会的出现。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有各种需要,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的满足得以实现。这就是需要的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个人的权利得到司法的保护,因此产生了实在法。实在法必须反映和符合抽象法,否则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法院适用实在法
黑格尔认为,应由法院来适用实在法。“在特殊场合这样地认识和实现法,而且不带有对特殊利益的主观感情,系属一种公共权力即法院的事。”在抽象法阶段,不法行为所侵犯的是个人的权利,对付不法的方法是复仇,即以暴力对付暴力;在实在法阶段,个人的所有权和人格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因此,任何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权利,而且侵犯了整个社会利益,因而具有社会危险性。对犯罪的惩罚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成为公共权力的对象。当拍象法被制定为法律后,“市民社会的成员有权利向法院起诉,同时也有义务到庭陈述;他的权利有了争执时,只能由法院来解决。”
法律应公开
黑格尔主张审判公开。他认为,“根据正直的常识可以看出,审判公开是正当的、正确的。……公民对于法的信任应属于法的一部,正是这一方面才要求审判必须公开。公开的权利的根据在于,首先,法院的目的是法,作为一种普遍性,它就应当让普遍的人闻悉其事;其次,通过审判公开,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从中可以看出,黑格尔认为,尽管法院审理的案件就其特殊内容来说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但它所适用的法律却与一切人都有利害关系,因此需要公开审理。这样,一方面使大家闻悉其事;另一方面,通过审判公开,公民才能够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利。总之,实在法旨在确保人们享有的普遍权利。
黑格尔还主张法律本身的公开。他认为,“从自我意识的权利方面说,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然后它才有拘束力。”“法律应该公布是属于主观意识的权利”,个人既然有权利诉诸法院,他也就必须知道法律,否则这种权能对他来说毫无益处。[6]
司法独立
在黑格尔的思想中还体现着司法独立的观点。他认为,“司法应该视为既是公共权力的义务,又是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以个人授权与某一权力机关那种任性为根据的。”必这只有在近现代社会才能做到。“在封建制度下,有权势的人往往不应法院的传唤,藐视法院,并认为法院传唤有权势的人到庭是不法的。但封建状态是与法院的理念相违背的。在近代,国王必须承认法院就私人事件对他自身有管辖权,而且在自由的国家里,国王败诉,事属常见。”从中可以看出,黑格尔反对和否定主观任性,认为司法应独立。
黑格尔的国际法思想
国际法是从独立国家间的关系中产生出来的法律,调整的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黑格尔指出,国际法具有下列重要原则:一是主权原则。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来说拥有主权,是独立的,因此它有权首先和绝对地成为一个主权国家,即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二是烙守契约的原则。国与国关系根据条约确定。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于条约作为国家彼此间义务的根据,应扑遵守。但是,该原则受到主权原则的制约。如果某主权国家不遵守条约,并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权力来制裁。国家间的争端只能通过战争解决。在战争中,各国关系主要以国际惯例为依据。由于缺乏超国家的权力,因此不免带来战争。为了避免战争,需要世界精神。这种精神在作为世界法庭世界历史中具有高于一切的权利。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唯有意志是无限的,对其他一切东西说来是绝对的,至于其他东西就其本身来说是相对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p61
在本书中,黑格尔认为只有思维和精神的自由,才能推动国家的进步,否则“就该认为,似乎世界上从未有过国家和国家制度,现在也没有。但是现在——这个现在是永远继续下去的——似乎应该从头开始,而伦理世界正等待着这种现在的设计,探讨和提供理由”。(p5)
之后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点:“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p12)这个论点是继他评论柏拉图《理想国》之后说的,所以他又说:“每一个天真意识都像哲学一样怀着这种信念,哲学正是从这一信念出发来考察不论是精神世界或是自然世界的。”(p12)之后他又补充道:“哲学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就个人来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p14)
为什么哲学无法超出时代?我总结为:哲学只能依据现有时代的某一或多个事件,利用假设与虚构找出其中最积极合理的成分,而后以此为指导,营造出一种哲学超出时代的假象。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莫尔的《乌托邦》,再到康博内拉的《太阳城》。这些空想下的政府形式,根本无从实现,即使实现也只是其中一些理论作为借鉴在政治舞台上随意表演一场。因此,我们若是想要在任何一个哲学家及其著作中找到一个终极的政治形式,就都是妄想。
当然,有人会说东方的孔子,老子;或是西方的苏格拉底,柏拉图等人。他们的思想已经影响了人类几千年,覆盖了人类生活方方面面。他们没有超越时代吗?我只能说:没有。因为他们提出的东西都是泛泛而谈,或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我们所需要的不是一个问题或是一个物质的名称,而是要知道他们的内在是什么。我们可以把一切物质称为元素,但这样我们就了解了世界吗?并没有,因为元素所包含的东西太多。我们不会因为形状去定义人的概念,而是通过理性,思维,行动,实践等等去定义。如果我们因为仁礼,因为道,因为不动的推动者就认定他们超越了时代,那我只能说这是一个时代的悲哀。如果我们这么做,那现在所进行的一切都毫无意义,因为真正的意义在于第一个定义概念的人,而不是之后分析概念的人。并且这么做的后果就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会把石头,雨水等等物质的名称申请专利,然后大家称呼这些名称时都去交钱,这不是很讽刺吗。并且古中国,古希腊,古罗马的东西真的适合现在吗?这更需要反思。所以超越时代是不存在的,也不可能存在。
再回到黑格尔。关于理性和现实二者之间的关系,如果想要合乎理性,那我们就要将现实紧密相连,既然这样,我们就应该保持最初的模样。为什么人类要进化,难道我们原始状态不是现实吗,难道当时我们的样貌和思维不符合环境吗?当然,这里可以利用环境的变化进行解释,但是人类是依据自然的发展而出现,既然这样人类就是常变的,既然常变那就不符合现实,不符合现实就否定了理性。也就是说,只要存在运动,就不存在现实的观念,一切都是变动不定的,而理性也总会因为环境的变化而产生差异。所以这个定义不攻自破。
最后谈论一下黑格尔的辩证法,其他有关国家,法律等内容以后文章在做解释。
黑格尔的辩证法并不是把命题摘乱,反来复去,一味要把相反的一面引出来,而是在于产出并把握这种规定的肯定内容和成果,只有这样辩证法才是发展和内在的进展。其次,这种辩证法不是主观思维的辩证活动,而是它的理性特有的活动。
法哲学原理主要有哪些内容?
《法哲学原理》内容精要: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因而,法的领域是精神的领域,是自由的领域,自由意志是法的核心和本质。作为意志自由的法,它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先后经过三个阶段,即抽象法、道德与伦理。
抽象法是人人具有的意志、自由和人格,不具有外在形式,因而仅仅是抽象的。它作为自由的直接体现,它要求对物的占有和所有权。它有三个环节:对物的占有,即所有权;所有权的转移,即契约;不法和犯罪,即通过对侵害的处罚而恢复的人格权利。
道德是扬弃抽象法而得来的,它是较高阶段的法,是存在于人内心的法,是主观意志的法。道德也包含三个环节: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
伦理是客观抽象的法与主观的道德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体现。伦理是现实的存在,而自由法和道德则是无现实性的,它们必须通过伦理体现出来。伦理有两个特点:首先,它是具体的存在,有固定的内容;其次,它包含法律和权利,有现实的权威和力量。伦理包含三个环节: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