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制度(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
本文阅读简介:
- 1、教师资格制度
- 2、教师资格制度名词解释
- 3、教师职业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都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因此,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准备进入教师队伍、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规定从事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自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之日起,只有具备教师资格(在形式上是持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聘任(或任命)担任教师工作。教师资格作为一种法定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由于教师资格是从事教师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不是全部条件,所以并不是具有教师资格的人都一定从事教师工作、就业于教师工作岗位;还要受教师编制、教师队伍的年龄、职务结构、学科分布、聘任条件等方面的限制。
教师资格制度名词解释
教师资格制度名词解释: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通常规定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和撤销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
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规定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一般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和撤销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等内容。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符合这种条件的人、才允许成为教师。
教师职业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指国家关于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任职资格或条件以及教师资格的主管机关、认定机关及其权限、认定程序及其规范等所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并规定“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并“经认定合格的”中国公民符合在相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任职资格或条件。
此法规定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以及不具备该法所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及该法实施前已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而又未具备法律规定学历的教师的处理办法。它还规定了“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以及教师资格认定机关及其权限。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国家法律规定的职业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实施教师法条例》。
省教育厅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了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是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政策性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不再适用于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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