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阅读简介:

  • 1、大清民律草案遵循何种原则
  • 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是
  • 3、清末修订法律馆修订大清民律草案遵循何种原则

大清民律草案遵循何种原则

大清民律草案遵循三种原则。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民法编纂。其始议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拟制定刑律民律。光绪三十年(1904年)设修订法律馆,专门负责拟订各项法律和专门法典,删订旧有法律、章程。改律之初,“以刑法为切要”。民事立法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民政部大臣善耆给朝廷奏折中出制定民法的主张后方受重视。

是年九月,宪政编查馆正式将民法的编纂列入修律计划。次年十月,修订法律馆延聘日本法学士松冈义正为顾问,正式起草民法。宣统元年二月(1909年3月)因内阁侍读学士甘大璋所请,将亲属、继承二编交由礼学馆起草。

大清民律草案分析:

制订民律草案前三编所依据的主要是各国的现有成文法和最新法学理论,后两编则以中国的传统礼教与民俗为依据。这对民律草案的内容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民律前三编在起草者松冈义正的影响下,以日、德、瑞士民法典为参照,体例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

在总则编中,采取了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债权编中,规定了债权的标的、效力、让与、承认、消灭以及各种形式债的意义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在物权编中主要规定了对各种形式的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及财产使用内容等。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是

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是清政府于1911年8月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由于清王朝在草案起草完成后随即崩溃,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清末修订法律馆修订大清民律草案遵循何种原则

清末修订法律馆修订大清民律草案遵循立法原则。

原则: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以最新、最合理的法律理论为指导。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应社会演进的需要。

结构:《大清民律草案》体例结构取自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其中,前三编由修订法律馆起草,后两编由礼学馆起草。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民法编纂。其始议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拟制定刑律民律。光绪三十年(1904年)设修订法律馆,专门负责拟订各项法律和专门法典,删订旧有法律、章程。改律之初,“以刑法为切要”。

内容特点:

民律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这三编的内容主要以西方各国通行的民法理论和原则为依据,对中国旧有习惯末加参酌,因而体现出明显的资产阶级民法的特征。民律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主。根据民律草案的起草原则,涉及亲属关系和与之相关联的财产关系,以及继承方面的规定,均以中国传统为主,体现了浓厚的传统色彩。

从整体上说,法典在许多方面与中国实际严重脱节。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以后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体现了中国民法发展中的重大转折,开创了中国民法发展的新纪元。